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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就是一头不养吗?年出栏量50头以下的不在清理范围内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地按照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科学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定了清理整治方案,一大批不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户)被清理关闭,广大畜禽养殖户的环保意识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明显增强。

27 4月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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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受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地按照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科学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定了清理整治方案,一大批不符合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户)被清理关闭,广大畜禽养殖户的环保意识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明显增强。

首先要明确“禁养”基本概念

但是,近日有媒体报道,广东一些地方在推行畜禽养殖禁养、限养过程中,将禁养区里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清理,甚至达到一头都不能养的地步,即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环保达标的养殖户也难幸免,让养殖户们心存疑惑,无所适从。

实际上,由环保部、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将“禁养区”明确定义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因此,禁养区并非禁止一切畜禽养殖活动,而是针对达到省市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的养殖场而言的。《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指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以生猪为例,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为出栏量≥500头,专业户养殖规模为50头≤出栏量<500头。由此可知,禁养区内养猪规模为年出栏量50头以下的养殖户,并不在清理范围内。相关部门首先要明确“禁养”基本概念,对法规了然于胸,而不是拿环保来吓人,以治污的名义将大小养殖户一扫而光,让“禁养”成了“不养”。如此,既违反了国家规定,又断了养殖户的生计,更伤了养殖户的心。

养殖和污染似乎已经划上了等号?

之所以出现不分青红皂白一概不让养的情况,也与这些年来社会对畜禽养殖的片面认知有关。近年来,人们一提到畜禽养殖,就把它和污染联系在一起,养殖和污染似乎已经划上了等号。尤其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养殖场(户)已没有多少生存的空间,甚至连年出栏50头以下的养殖户也如过街老鼠,人人不待见。

在规模场南猪北移愈演愈烈的情况下,小养殖户成了被禁养的主要对象。实际上种养结合的小养殖户,对畜禽废弃物利用是非常充分的,它和通常意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有本质区别。小养殖户产生的畜禽粪污,一般情况下通过种养生态循环系统,被用到自家田地里去了,不会增加环境污染负荷,反而能够给土地和庄稼提供养分,促进种植业绿色高品质发展。

新环保法的核心目的

新环保法一个核心目的是促进优化发展,服务产业发展,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当前,我国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还存在统筹协调不够的问题,有的地方为追求畜禽养殖量,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而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限制、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在限养、禁养过程中,要明确基本概念,认识到畜禽养殖领域的粪便、废水、沼液等不是污染物,而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要将这些放错地方的资源合理利用起来,帮养殖户把粪便管好、转化好、利用好,让畜禽粪便的收集、转化和利用体现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达到环保标准的养殖户给与支持,对不达标的坚决清理关闭。

对于畜禽养殖户来说,要深刻认识养殖废弃物处理的重要性,一定不要触碰法律红线,明明知道没有经过环评还在建场,明明知道环保设施不全还在那养殖,明明知道未经处理还在那直接排放,这些都是坚决不允许的。

对于相关部门来说,在制定和推行禁养区、限养区时要准确把握政策法规,不能囫囵吞枣,不顾产业发展特点和养殖户的利益,一限了之,一禁了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认真学习政策,熟练掌握政策,吃透规章制度,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立相应的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收集转化利用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不要以治污的名义,简单地在限养、禁养以及不让养之间和畜禽养殖业逗闷子。

来源:重农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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