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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力支持养猪!国务院、各部委近期出台了这些政策

近期,国务院召开两次常务会议及1次电视电话会议,强调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另外,各部委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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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月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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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稳定生猪生产 保障市场供应

先来看看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供应的要求。

2019年8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稳定生猪生产和保障猪肉供应5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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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综合施策恢复生猪生产。加快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发放,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生猪调出大县和养殖场(户)的支持,引导有效增加生猪存栏量。将仔猪及冷鲜猪肉运输纳入“绿色通道”政策范围,降低物流成本。

二是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三是发展规模养殖,支持农户养猪。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

四是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升疫病防控能力。

五是保障猪肉供应。增加地方猪肉储备。各地要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019年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强调稳定恢复生猪生产,着力保障市场供应。

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求,坚决完成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要立即清理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类生猪禁养限养规定,从财政金融用地等方面加大对养殖场户政策支持力度,有效调动养殖积极性。要大力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的养殖、流通、防疫体系,积极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支持绿色养殖发展,着力转变传统生猪调运方式,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全方位提升疫病防控能力。

要千方百计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强化市场监测预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和串通涨价等不法行为,积极发展禽肉等替代品生产,加大冻猪肉储备规模。要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好非洲猪瘟防控措施,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依法严惩贩运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疫情防控重要关口、重点环节监管。

2019年9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精准施策加大力度做好“六稳”工作。要求保持物价总体稳定,落实猪肉保供稳价措施,适时启动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各部委陆续出台相关政策:

关于扑杀补助与财政支持方面

2019年9月3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

要求:

一、切实落实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政策。进一步完善补助经费发放方式,由现行按年度结算调整为每半年结算发放一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县市要加快补助资金拨付进度,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切实减轻养殖场(户)垫资压力。

二、完善种猪场、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政策。《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限内,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农办计财〔2019〕30号文件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缓解养猪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

贴息比例等有关要求继续按农办计财〔2019〕3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力度。2019年中央财政适当增加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规模,调动地方尽快将增产潜力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奖励资金用途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实施,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四、提高生猪保险保额。暂时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将能繁母猪保额从1000-1200元增加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500-600元增加至800元,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进一步增强生猪养殖风险抵御能力,调动生猪养殖场(户)恢复生猪生产的积极性。

五、支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等政策。2019年支持生猪养殖大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调结构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补贴对象为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补贴标准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额不超过40元。同时,各地要立足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畜牧大县生猪运输车辆洗消中心建设等。

六、强化省级财政统筹力度。各省级财政要严格按照省负总责的要求,切实加大生猪稳产保供支持力度,支持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生猪生产、市场供应等相关工作。要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非洲猪瘟防控经费保障、落实稳定生猪生产、强制扑杀补助等政策措施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确保中央与地方扶持措施落地生根。

关于仔猪及冷鲜猪肉执行“绿色通道”方面

2019年8月31日,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对仔猪及冷鲜猪肉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9年9月1日起,对整车合法运输仔猪及冷鲜猪肉的车辆,恢复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通知指出,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对整车合法运输种猪及冷冻猪肉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政策,规范车辆查验管理,确保整车合法运输车辆免费通行。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为公路收费站准确辨别种猪、冷冻猪肉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通知强调,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鼓励相关车辆安装使用ETC车载装置,尽快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进一步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效率。

关于生猪禁养、限养方面

2019年9月4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 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要求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区禁养区划定情况,建立分县工作台账。对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养猪业发展或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一并排查。排查结果及调整后的禁养区划定情况要于10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备核。

通知强调,要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对违反法律法规限制养猪业发展和压减生猪产能的情况,要立即进行整改。生态环境部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超划禁养区的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强化监督范畴,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

通知明确,对禁养区内关停需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加快环评审批。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对确需关闭的养殖场户,给予合理过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

关于生猪养殖用地方面

2019年9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形势需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作为当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务,迅速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主动服务。要主动与农业农村部门对接,摸清情况、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为稳定生猪生产切实提供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通知要求,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

一是,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三是,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鼓励利用原有养殖设施用地进行生猪养殖生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鼓励支持政策。

另外,通知也要求提高用地服务效率。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简化用地手续、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方式即可获得用地。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用地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指导养殖场(户)了解用地规定,帮助协调用地问题。同时,掌握用地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改变养殖用途,确保农地农用。

关于保障猪肉供应方面

2019年8月13日,国家发改委方面表示,中央和地方已经建立了一定规模的猪肉储备,有能力、有条件保障重要节假日和消费高峰期的居民猪肉消费。另外一方面还进行专门部署,加强市场监管,将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不法行为。

来源: 防疫一线综合整理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lqteoyM3KZg4j-m9XaGP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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